爲加強幹部隊伍建設,增強各級幹部的工作責任感,加大對幹部的管理考核力度,完善幹部管理機制,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日前制訂實施《幹部責任追究制管理規定(暫行)》。
該規定結合本院的實際,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幾經修改、完善,提請院職代會審議通過,並經院行政辦公會研究同意後下發實施。《規定》按照“客觀公正的原則;誰主管,誰負責的原則;實事求是,區別對待的原則;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”,明確了全院中層以上幹部在幹部紀律(組織紀律與勞動紀律)、幹部職責和政治品質等主要方面的責任要求;把應當追究的責任分爲直接領導責任、主要責任與集體責任、個人責任;規定了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爲經濟處罰、通報批評、誡勉談話、崗位調整、降職降級、引咎辭職、撤職解聘、解除勞動合同共8種;對責任的考核與處理、責任追究的實施程序等事宜也做了明確規定。
該規定的實施,對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完善幹部管理制度體系,促進幹部管理的規範化、科學化有著重要的意義。(王俞德)